各市场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宜政发〔20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公管局草拟了《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5月23日前书面反馈至市公管局监督检查科。
联系人:朱金国 联系电话: 5991018 18055668926
附件: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宜政发〔20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庆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易监管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市场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含网上商城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等,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对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披露和管理,并负责建立本级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坚持客观公正、量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情形
第六条 市场竞争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存在不良行为,并予以记录:
(一)不遵守开、评标现场纪律,在开、评标现场干扰开、评标正常秩序。
(二)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三)属于法律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四)属于法律规定的属于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
(五)属于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六)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者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
(七)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
(八)市场竞争主体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磋商等)文件或者合同或协议履约。
(九)在投诉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2.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3.拒不配合调查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4.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投诉均查不属实。
(十)在竞价、竞买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恶意抬高价格后放弃成交资格;
3.不按要求缴纳出让金。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认定及披露的程序:
(一)调查。交易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竞争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认定。交易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认定标准,作出不良行为书面认定意见。
(三)披露。交易监管部门应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披露公示。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等媒体。
竞争主体对交易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监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原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第九条 交易监管部门认定市场竞争主体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六)、(七)、(八)、(九)、(十)、款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披露时间为3个月。
第十条 交易监管部门认定市场竞争主体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款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披露时间为6个月。
依法限制市场竞争主体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披露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一条 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其他相关部门向交易监管部门移交的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披露时间从其规定。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市场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列为评审因素或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交易监管部门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交易监管部门在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披露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存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其他相关部门出台的不良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等相关制度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庆公管〔2019〕316号)同时废止。